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談晧德選任辯護人邱英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385號、第12139號、第12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談晧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談晧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所述與同案共犯或購毒者未盡相符,又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所述與同案被告 樊孝德 、郭權明供述之情節不一,非無串證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1年10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