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1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柯穎富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 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穎富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穎富(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經訊問筆錄載明,押票上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漏勾選第1款),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執行羈押,101年6月30日、101年8月30日分別為第一、二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0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有期徒刑14年之重刑,被告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陳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書記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