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4號原告 白榮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裕豐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187萬4,161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612元。
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以債權人為被告,並具體主張有何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原告起訴以陳裕豐(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而非以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且訴狀內未表明有何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應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