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27號聲請人 李順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該裁定於101年9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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