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 莊欣儀 兼法定 秦丕俊 代理人原告 秦昌國 共同 羅佩秦 訴訟代理人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志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莊欣儀部分,應增列法定代理人秦丕俊。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於裁定準用之。
查原告莊欣儀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秦丕俊,此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憑。原裁定漏載原告莊欣儀之法定代理人秦丕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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