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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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1號上訴人 陳洪足 被上訴人 魏彩 亦被上訴人 林健境 被上訴人 林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