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27號抗告人 蔡佳蓉 上列抗告人因其債務人樂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樂朶公司)與相對人采芹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寬鴻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15日本院所為駁回其對支付命令代位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雖於所提抗告狀記載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意旨,惟未提出委任狀,應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另查抗告狀之當事人欄固列有樂朶公司,然惟未列其法定代理人,亦未據簽名或蓋章,難認樂朶公司已提出抗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管靜怡法官林芳華以上裁定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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