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42號聲請人 蕭聖亮 相對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頁第10行關於「百分之4」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4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