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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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陳秀娥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