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玉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狀所
載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