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玉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狀所
載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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