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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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聲字第3號
原處分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異 議 人 簡庭郁
蕭清蓬
朱美芳
林得浤
陳景發
曾秀美
朱冠霖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平鎮分局民國109年3月2日平警分刑字第1090006177號所
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處分關於簡庭郁罰鍰新臺幣玖仟元及沒入簡庭郁、蕭清蓬
、朱美芳、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朱冠霖賭資如附表所
示部分均撤銷。
二、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簡庭郁、蕭清蓬、朱美
芳、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及朱冠霖於民國109年3月1
日20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6樓之「大中
華博奕協會」職業賭博場所內賭博財物,該場址內有電動賭
博機具「7PK滿天星」80台,及供把玩百家樂及德州撲克之
賭桌及賭具,當賭客入場後,須持會員儲值卡,並向現場員
工儲值現金,再以儲值卡插入機台把玩,玩法係隨意下注壓
分之押金,依7PK、百家樂、德州撲克遊戲等玩法把玩,並
以兌換比率1比1,1分等同新臺幣(下同)1元押注,贏
者可得下注倍數之分數;反之,下注之分數則予扣減,倘賭
客不續玩,可持會員儲值卡向服務人員以現有分數進行電腦
洗分,並以1分折算1元之比例兌換現金,而異議人於上開
時地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當場為警所查獲,因認異議人等
均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各處異議人罰鍰9,
000元,並沒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賭資。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
(一)異議人簡庭郁、朱美芳、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大
中華博奕協會」乃供不特定人學習牌藝活動之處所,且渠
等亦無於上開時地出資參與牌藝活動之情事,而警方竟以
查緝賭博為由,未得 渠等 之同意,隨意翻查渠等之貼身皮
包,並毫無證據即逕自認定異議人簡庭郁皮包內之19萬3,
400元、異議人朱美芳皮包內之1萬5,100元、異議人林
得浤皮包內之9萬2,600元、異議人陳景發皮包內之4萬
9,100元、異議人曾秀美皮包內之8萬9,000元之現金,
均屬賭資,而予以沒入,然「大中華博奕協會」實非職業
賭博場所,渠等亦非為賭客,警方自渠等身上沒入之現金
更非為賭資,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並將沒入
之財物發還予渠等等語。
(二)異議人蕭清蓬:警方以查緝賭博為由,未得伊之同意,隨
意翻查伊之貼身皮包,並逕認該皮包內之27萬5,900元現
金均屬賭資而予以沒入,然伊僅係於送貨至大中華博奕協
會時,順道觀看牌藝活動,並未靠近賭桌,亦未出資參與
牌藝活動,非為賭客,且該筆現金乃其前往各廠商送貨所
收受之款項,非為賭金,是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應予撤
銷,並將沒入之財物發還予伊等語。
(三)異議人朱冠霖:警方突以查緝賭博為由,於上開時間前往
上址,將在場之人均帶至警局,並沒入伊口袋中供其妻小
生活所需之所有財物,然伊於前開時間前往上址僅係為拜
訪友人,並未有賭博之情,卻無端捲入賭博案,實係冤枉
,是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並將沒入之財物發
還予伊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明異議合法:
1、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併宣
告沒入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
應即作成處分書;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
,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
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
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
日內送達之;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
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
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
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被處罰人不服警
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
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
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
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
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
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
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9
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57條第1項、第3項、第
62條、第92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8條
分別定有明文。
2、次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
財物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因違反本法行為所
生或所得之物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
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是原處分機關以
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對於異議人處分
,自應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作成處分
書,再依據同法第49條第1項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處理辦法第38條規定宣告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
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始
屬適法。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乃適用於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此由
法條規定文義即明。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因認異議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均對異議人處罰鍰9,000元,並分
別沒入異議人上開賭資,而原處分機關於為上開處分之10
9年3月1日尚未製作處分書,而係於事後即109年3月
2日始製作處分書,並於109年3月3日將處分書送達異
議人,故異議人分別於109年3月6日、7日具狀向原處
分機關聲明異議,尚未逾5日異議期間,異議人之聲明異
議自屬合法。
(二)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對異議人
各裁處罰鍰9,000元,除異議人簡庭郁部分應予撤銷外,
其餘部分均屬合法:
1、異議人朱美芳、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蕭清蓬及朱冠
霖等6人之部分:
(1)異議人朱美芳、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蕭清蓬及朱冠
霖等6人(下稱異議人)於109年3月1日20時30分許,
原處分機關員警持本院核發之109年聲搜字第000194號搜
索票,至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6樓之「大中
華博奕協會」搜索時均在場,除異議人外,現場尚有第三
人含異議人共計52人,而進入該場所需先繳納1,000元入
會費用,取得會員資格後,並經場所管理者允許方能進入
,而賭客入場後,則需持會員儲值卡向現場員工儲值現金
,再以儲值卡插入賭博機台方能把玩,現場並有賭博機具
7PK共80台、且有賭桌供作百家樂、德州撲克由係等賭具
所用,而玩法係隨意下注壓分,依上開遊戲玩法把玩,並
以兌換比率1比1,1分等同1元押注,贏者可得下注倍
數之分數,反之,下注之分數則予扣減,待賭客不續玩時
,可持會員儲值卡向服務人員以現有分數用電腦進行洗分
,以1分折算1元之比率兌換現金,並由服務生交予鑰匙
1把後,自行至吧檯旁之置物櫃換取對賭所得現金,案經
原處分機關扣得現金共計156萬7,040元(含異議人遭沒
入之賭資)、上開電動賭博機具、監視器主機臺、入會申
請書3箱、開啟機臺鑰匙3把、教戰守則2張、平板電腦
34臺、鋁製金屬盒2盒(內裝有多色面額賭博籌碼)、撲
克牌7盒、儲值機1臺、點鈔機1臺、賭博遊戲機80臺(
含IC板及主機板)、儲值IC卡3盒、手機8支等物一情,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警方密錄器光碟等件附卷
可證,且有第三人 蕭謝松 於警詢時供稱:「(警方問:你
把玩賭博遊戲7PK如何進行賭博?抽頭方式?何人抽頭?
)先拿現金到櫃臺交給福務生儲值到會員卡內,再持會員
卡至滿天星機台插入讀卡機內進行賭博。沒有抽頭。(警
方問:該賭博遊戲7PK,玩法為何?)由七張撲克牌進行
組合,兌換比率為1比1,1分為新臺幣1元,如果5張
相同撲克牌有200倍分數、4張相同有50倍分數、3張相
同有2倍分數、2張相同為平盤。(警方問:是否要用現
金向該場所人員儲值至會員卡後換取分數?方可把玩場所
內遊戲?向何人用現金換取分數?如何換取分數?)是。
櫃台的服務人員。拿現金到櫃台交給服務生儲值到會員卡
內,再持會員卡至滿天星機臺插入讀卡機內進行賭博。(
警方問:本日你向何為場所人員以現金儲值至會員卡後換
取分數把玩賭博遊戲?用多少現金換取分數?)我今天跟
櫃台的短髮女孩子儲值。新臺幣20,000元。(警方問:承
上,除本日遭警查獲賭博案外,你於何時還有向何人以現
金兌換賭博分數?有無其他用現金換取賭博籌碼?輸贏多
少?)我109年2月25日有去玩過,但是我忘記是跟誰儲
值,我只知道我儲值新臺幣10,000元。我輸新臺幣5,000
元。(警方問:你一共至該處賭博幾次?你還會在該場地
把玩何種賭博遊戲?玩法分別為何?兌換現金方式?)十
幾次。我都玩7PK。到櫃檯將會員卡交給服務生用電腦進
行洗分,之後服務生會給我一支鑰匙,自己到吧檯旁拉開
拉簾,理面有置物櫃,自己開啟置物櫃拿取對賭所得現金
。(警方問:你不想玩該賭博遊戲時,要向何人洗分?洗
分後如何兌換現金?兌換現金比例為何?)到櫃檯將會員
卡交給服務生用電腦進行洗分,之後服務生會給我一支鑰
匙,自己到吧檯旁拉開窗簾,裡面有置物櫃,自己開啟置
物櫃拿取對賭所得現金。兌換比率是1比1。」等語為證
,足認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6樓之「大中華
博奕協會」確係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
所,且足認異議人均係至該址賭博財物,堪可認定。
(2)異議人朱美芳、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雖均表示渠等至
上址僅係為學習牌藝,而異議人蕭清蓬則表示僅係前往該
處送貨順道觀賞牌藝,另異議人朱冠霖則表示係至上址尋
訪友人,而均矢口否認有賭博之情,並均主張僅需繳交1,
000元入會費僅可至上址「學習牌藝」,並無以現金儲值
為賭博並以積分兌換現金之情云云。然查,「大中華博奕
協會」係職業賭博場所,而該處係以現金儲值之方式為賭
博等情,均經本院認定如前,異議人朱美芳、林得浤、陳
景發、曾秀美、蕭清蓬及朱冠霖等6人就其前開所辯,亦
未提出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渠等逕以空言辯稱該處僅係學
習牌藝之場所,且無以現金賭博之情云云,顯係詭辯,委
無足採。
2、異議人簡庭郁之部分:
經查,自警方提供之移送機關意見第六點記載略為:「…
復查本分局109年2月26日至該處臨檢時,係由 簡民 於外
櫃台負責接洽及辦理入會等事宜,並向在場員警要求開具
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將警方拒之門外,且於同
年3月1日20時32分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至案址查
緝賭博,亦見簡民坐於外櫃台…」等語,並自第九點記載
略以:「…揆諸其中賭客編號3 何光森 、7 蔡義達 、36林
冠庭、47 劉智文 等4人證稱並指認編號3簡庭郁為工作人
員;另編號44第 桂恒 證稱指認簡庭郁係幫他辦會員的工作
人員云云等語…」,顯見異議人簡庭郁實係「大中華博奕
協會」之工作人員,而非賭客,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局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調查筆錄等件附卷為證,從
而,異議人簡庭郁既非為賭客,而係工作人員,自無以前
揭規定認其係有於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之非行,尚難遽以其違反上開條文之規定而科以罰鍰。
3、綜上,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
對除異議人簡庭郁外之異議人裁處罰鍰9,000元之部分,
係屬合法,而就異議人簡庭郁裁處罰緩9,000元之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三)異議人遭裁處沒入部分均應予撤銷:
按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處分
機關認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並認上開
沒入之現金係異議人賭博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併依同法
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沒入之處分,依據原處分機關
於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所載之意見,無非以:「…在櫃台
內發現有1只手提包,內有新臺幣193,400元,顯係賭金
…現場警方詢問在場工作人員(含簡民)及賭客指認該手
提包,當下無人認領,再翻閱該手提包內竟發現內有簡民
姓名紙類,使其百口莫辯當下承認(詳如現場密錄器時間
21時27分),過程中,其舉止實有違一般常理,該手提包
內現金193,400元,足證為賭金無誤…」為認定依據,可
知原處分機關雖自異議人簡庭郁私人手提包沒入之193,40
0元現金等情,然異議人簡庭郁尚非違反社會秩維護法第
84條之人,已如前述,縱經原處分機關認定上開查扣物為
經營賭博場所之獲利,亦屬刑事沒收之範籌,無以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而為沒入之宣告,宜由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置。另原處分機關所提供之密錄器影像,未見原
處分機關自異議人朱美芳、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蕭
清蓬及朱冠霖等6人沒入之現金係自賭桌檯面及其他可推
認該現金係為賭金之處所發現,則異議人朱美芳、林得浤
、陳景發、曾秀美、蕭清蓬及朱冠霖等6人主張其遭沒入
之現金係原處分機關自其口袋、皮夾或包包查扣,亦足堪
採信。是就異議人朱美芳、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蕭
清蓬及朱冠霖等6人部分,依原處分機關所附卷證資料,
既未有證據足認自異議人身上或包包查扣之上開現金,係
賭博所生或所得之物;又原處分機關雖認異議人朱美芳、
林得浤、陳景發、曾秀美、蕭清蓬及朱冠霖等6人遭查扣
之現金若無法說明其隨身攜帶超乎一般生活開銷所需現金
,基於特定理由,皆無法排除與賭博行為之關聯性,係屬
得沒入之範圍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之論據,亦
純屬推測,仍不能任意推定此等現金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4條所生或所得之物。是以原處分機關就該部分逕科
以沒入之處分尚乏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自應將原處分予以
撤銷。從而,爰裁定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表
┌──┬─────┬─────────┐
│編號│受處分人即│沒入金額(新臺幣)│
││異議人││
├──┼─────┼─────────┤
│1│簡庭郁│193,400元│
├──┼─────┼─────────┤
│2│蕭清蓬│275,900元│
├──┼─────┼─────────┤
│3│朱美芳│15,100元│
├──┼─────┼─────────┤
│4│林得浤│92,600元│
├──┼─────┼─────────┤
│5│陳景發│49,100元│
├──┼─────┼─────────┤
│6│曾秀美│89,000元│
├──┼─────┼─────────┤
│7│ 王明淇 │49,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