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交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交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起訴書誤載為95年,應予更正)10月5日上午7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99號麥當勞前,欲左轉進入麥當勞之汽車購物車道,其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注意前方對向來車,貿然左轉。適有丙○○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同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駛至該路段99號麥當勞前時,其應注意行駛時,其行車速度應依標誌規定,且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之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超速行駛,遂與甲○○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丙○○之機車因而失控,進而撞及路人乙○○,丙○○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開放性顱骨骨折,乙○○因此受有左脛骨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眼眶深部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及被告丙○○分別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
三、查本案告訴人乙○○向被告甲○○、丙○○提出刑法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告訴人丙○○向被告甲○○提出刑法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甲○○、丙○○所犯皆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在卷。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業與被告2人達成和解,又告訴人丙○○與被告甲○○達成和解,且告訴人乙○○、丙○○分別於96年12月7日、97年5月23日具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告訴,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可據。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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