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372號)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刑期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卷證,本件聲請予以減刑部分,於法相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各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刑期欄所示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2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28號判決在卷可查,爰參酌本件減刑程度,定本件受刑人附表所犯之罪所處之刑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95年1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月18日止│├──┬───┼───────────┼───────────┤│偵│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查├───┼───────────┼───────────┤│案│案號│96年毒偵字第209號│96年毒偵字第209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1728號│96年訴字第1728號││實├───┼───────────┼───────────┤│審│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1728號│96年訴字第1728號││日├───┼───────────┼───────────┤│期│日期│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3月│├──────┼───────────┴───────────┤│附註│上開2案,前經本院96年訴字第17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