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保證金收據:九十二年刑保字第六二號),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陳世博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