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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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甲○○○當事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止付通知書未蓋付款人之印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庭~B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