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甲○○○當事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止付通知書未蓋付款人之印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庭~B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