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五三0‧九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0九‧三二平方公尺、A─1部分面積五六‧一三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七六‧五一平方公尺、B─1部分面積八八‧九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八二‧四六平方公尺、C─1部分面積四三‧八四平方公尺、C─2面積三九‧一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三六‧四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丁○○○、被告乙○○,依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三六九建號(門牌號碼: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房屋,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二所示:編號A棟部分(包括地下層五四‧一三平方公尺、一層五二‧三九平方公尺、二層五二‧三九平方公尺、三層五二‧三九平方公尺、突出物六‧六0平方公尺、增建四層二六‧七0平方公尺、二層陽台六‧六六平方公尺、三層陽台六‧六六平方公尺、增建一層二0‧0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棟部分(包括地下層五二‧九二平方公尺、一層五三‧一0平方公尺、二層五三‧一0平方公尺、三層五三‧一0平方公尺、突出物六‧六0平方公尺、增建四層二七‧一五平方公尺、二層陽台六‧七五平方公尺、三層陽台六‧七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C棟部分(其中地下層五二‧六八平方公尺、一層五二‧三九平方公尺、二層五二‧三九平方公尺、三層五二‧三九平方公尺、突出物六‧六0平方公尺、增建四層二六‧七0平方公尺、二層陽台六‧六六平方公尺、三層陽台六‧六六平方公尺、增建一層加強磚造四四‧一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取得;編號C棟部分(其中車道坡度二二‧三九平方公尺、增建一層鐵架造一八‧九九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丁○○○、被告乙○○,依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告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聲明:
一、原告方面: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同意分割。
貳、陳述:
一、原告方面:㈠坐落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五三0‧九五平方公
尺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中縣豐原市○○段三六九建號(門牌號碼: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房屋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原告與被告二人各有三分之一。
㈡為便於兩造使用土地及房屋,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及第八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請求分割。
㈢證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一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㈠同意分割,並請依地政事務所所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土地,依建物測量成果圖分割建物。
㈡同意依使用現狀分割,土地面積及建物價值如有差距,不另找補。
三、本院依職權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會同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至現場勘驗測量現況及分割方案,並請臺中縣太平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成果圖。
參、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坐落坐落臺中縣豐原市○○段○○○○號、地目建、面積五三0‧九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中縣豐原市○○段三六九建號(門牌號碼: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房屋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原告與被告二人各有三分之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件兩造均同意依據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的複丈成果圖(如附圖一)分割土地,並依據該地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收件的豐原地政建物測量成果圖(如附圖二)分割建物。且就分割後土地面積及建物價值如有差距,兩造同意均依據成果圖分割土地,不另互相找補。
三、就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分割位置,兩造既已同意依附圖一複丈成果圖與如附圖二所示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分割,而上開分割方法並無不妥之處,爰定分割方法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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