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編號D部分面積三六‧四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丁○○○、被告乙○○,依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三四‧六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被告丁○○○、被告乙○○,依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