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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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相對人乙○○之送達處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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