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83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蔡俊輝 即日升食品原料行
            弄5號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以書狀說明本件借款自民國90年以來之初貸、展期情形,
並檢附相關借款、展期之資料、撥款傳票,及各筆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幸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