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83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蔡俊輝 即日升食品原料行
弄5號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以書狀說明本件借款自民國90年以來之初貸、展期情形,
並檢附相關借款、展期之資料、撥款傳票,及各筆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