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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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8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26條第1項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
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商務卡申請人並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
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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