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五八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夫 訴訟代理人 葉德華 被告上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上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上允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綜合授信契約於總額度新台幣(下同)捌佰萬元限度內,向原告借用營運週轉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止,約定利息按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一.三七五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四.八七五),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二十計付違約金。又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上開違約金外,並應依原約定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並約定借款人如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上允公司、乙○○、甲○○復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簽訂增補條款,將借款額度增至一千萬元,原契約之其他條款不變仍屬有效。
(二)查被告上允公司業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返還,尚有本金一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暨增補條款、授信約定書二份、連帶保證書二份、借款支用單八紙、短期放款到期資料查詢單、繳息狀況查詢單、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上允公司、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上允公司、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上允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綜合授信契約於總額度捌佰萬元限度內,向原告借用營運週轉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止,約定利息按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一.三七五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四.八七五),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二十計付違約金。又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上開違約金外,並應依原約定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並約定借款人如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上允公司、乙○○、甲○○復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簽訂增補條款,將借款額度增至一千萬元,原契約之其他條款不變仍屬有效。詎被告上允公司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返還,尚有本金一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契約書暨增補條款、授信約定書二份、連帶保證書二份、借款支用書八紙、短期放款到期資料查詢單、繳息狀況查詢單、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借支還款明細表、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視為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上允公司向伊借款,屆期未為清償,已如前述,被告乙○○、甲○○為被告上允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