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二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玉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二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陸拾│││││三│││││├─┼───────────────┼──────────────┼────┼───┼────┼───┤│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六│││││├─┼───────────────┼──────────────┼────┼───┼────┼───┤│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八│││││├─┼───────────────┼──────────────┼────┼───┼────┼───┤│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0│││││├─┼───────────────┼──────────────┼────┼───┼────┼───┤│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四│││││├─┼───────────────┼──────────────┼────┼───┼────┼───┤│6│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六│││││├─┼───────────────┼──────────────┼────┼───┼────┼───┤│7│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八│││││├─┼───────────────┼──────────────┼────┼───┼────┼───┤│8│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0│││││├─┼───────────────┼──────────────┼────┼───┼────┼───┤│9│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一│││││├─┼───────────────┼──────────────┼────┼───┼────┼───┤│0│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1││三│││││├─┼───────────────┼──────────────┼────┼───┼────┼───┤│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1││五│││││├─┼───────────────┼──────────────┼────┼───┼────┼───┤│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1││七│││││├─┼───────────────┼──────────────┼────┼───┼────┼───┤│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1││九│││││├─┼───────────────┼──────────────┼────┼───┼────┼───┤│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1││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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