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李木貴
法官王翠芬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