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才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月婉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一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六萬二千三百七十二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陳述略以:被告甲○○係原告之總經理,於民國九十一三月一日,侵占公司存款合計八十六萬二千三百七十二元。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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