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戌○○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被告午○○被告丁○○被告巳○○被告辛○○被告庚○○右二人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被告卯○○被告戊○○被告酉○○被告天○○被告地○○被告癸○○被告壬○○被告甲○○被告寅○○被告亥○○被告申○○被告子○○被告辰○○被告丑○○被告乙○○被告未○○被告己○○被告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