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選任辯護人 魏克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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