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一號
上訴人萊可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聯雙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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