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告 王掙琦 被告高雄傑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妙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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