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96號原告 范公慶 被告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聲明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又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兩造復無特定之僱傭期間,以103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新台幣(下同)19,273元,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693,828元【計算式:19,273×12×3=693,
8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800元【計算式:7,600×1/2=3,80
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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