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泈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泈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2月25日止累計307,559元整未給付,其中101,900元為消費款;205,65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泈彪於88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
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2月25日止累計655,304元整未給付,(其中214,805元為本金,440,4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添裕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泈彪│100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1900││起││二十計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陳泈彪│100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4805││起││二十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