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 高清愿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林怡馨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林怡馨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第11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於87年5月6日府社福字以078651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6冊、第6頁第399號)。因前述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102年5月16日召開第4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前述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其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查,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