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07、5392、6805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政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政鋒前於民國98、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第1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7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2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3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3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第4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5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1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6案),嗣第1、2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64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甲案),第3至5案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21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乙案),甲、乙案經接續執行,於102年5月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4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猶未能悔悟,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 王致筌 等人財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王致筌等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政鋒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 吳政和 於警詢時;證人即告訴人王致筌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人即被害人 張善宗林美宏謝振佳洪玉滿 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 蔡秉廷 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卷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警員 曾鴻文林駿哲 於104年12月19日所製作之職務報告乙份、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3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 王水源 於105年1月1日、 王寰宇 於105年1月13日所製作之偵查報告書、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查詢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警員 王啓仲 於105年2月1日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各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失竊照片4張、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失竊照片6張、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失竊照片4張、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失竊照片4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失竊照片16張、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失竊照片6張等可參。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黃政鋒如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7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98、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第1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7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2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3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3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第4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5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1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6案),嗣第1、2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64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甲案),第3至5案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21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乙案),甲、乙案經接續執行,於102年5月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4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共7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數次犯竊盜罪之紀錄,竟仍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僅為貪圖一己私利,隨意竊取他人所管領之財物,顯缺乏對他人財產管領權須予以尊重之觀念,並造成被害人等生活及營業上諸多不便,實應予以非難;惟考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犯罪對於告訴人及社會所造成之危害,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105年度偵字第5392號偵查卷第50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竊日期│行竊地點│行竊方式│告訴人或│失竊物品│宣告刑││││││被害人│││├──┼────┼────┼─────┼────┼────────┼──────────┤│1│104年5月│臺中市北│使用自備鑰│王致筌│竊得車牌號碼000-│黃政鋒犯竊盜罪,累犯│││6日凌○○○區○○街│匙徒手竊取││1802號之普通重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時58分許│26巷20號│││機車1輛。│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前││││仟元折算壹日。│├──┼────┼────┼─────┼────┼────────┼──────────┤│2│104年5月│臺中市北│徒手強行扳│ 謝汶廷 (│竊得謝汶廷所有,│黃政鋒犯竊盜罪,累犯│││6日上○○○區○○街│開車門進入│報案人為│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時24分許│31號前│車內徒手竊│謝振佳)│號碼DR-3565號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取││用小客車車內之黑│仟元折算壹日。│││││││色名片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悠遊卡││││││││各1張及提款卡2張││││││││)。││├──┼────┼────┼─────┼────┼────────┼──────────┤│3│104年7月│臺中市大│使用自備鑰│洪玉滿│竊得車牌號碼000│黃政鋒犯竊盜罪,累犯│││5日凌晨│里 區仁化 │匙徒手竊取││-TBN號之普通重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2時39分│路781巷│││機車1輛。│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許│25號││││仟元折算壹日。│├──┼────┼────┼─────┼────┼────────┼──────────┤│4│104年8月│臺中市太│使用自備鑰│蔡秉廷│竊得車牌號碼000│黃政鋒犯竊盜罪,累犯│││24日5時│平區長億│匙徒手竊取││-LPK號之普通重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24分許│二街21巷│││機車1輛。│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路8號附││││仟元折算壹日。││││近│││││├──┼────┼────┼─────┼────┼────────┼──────────┤│5│104年9月│臺中市太│使用自備鑰│吳政和│竊得車牌號碼000-│黃政鋒犯竊盜罪,累犯│││1日上午5│平區太平│匙徒手竊取││310號之普通重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時48分許│七街1號│││機車1輛。│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附近││││仟元折算壹日。│├──┼────┼────┼─────┼────┼────────┼──────────┤│6│104年9月│臺中市太│使用自備鑰│ 陳素鳳 (│竊得車牌號碼000-│黃政鋒犯竊盜罪,累犯│││11日上午│平區成功│匙徒手竊取│報案人為│NZA號之普通重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3時38分│東路376││張善宗)│機車1輛。│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許│巷3號前││││仟元折算壹日。│├──┼────┼────┼─────┼────┼────────┼──────────┤│7│104年9月│臺中市太│使用自備鑰│林美宏│竊得車牌號碼000-│黃政鋒犯竊盜罪,累犯│││11日4時│平區成功│匙徒手竊取││131號之普通重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8分許│東路452│││機車1輛。│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號騎樓││││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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