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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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

被告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編號31財產內容及數量欄「 李州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李洲 」。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與正本附表一編號31財產內容及數量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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