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費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五十四萬九千一百二十元,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千四百九十三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準時到庭,並就附件即被告之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