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陳宣佐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春菱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0
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