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易字第九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周淑靜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易字第九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