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