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 史明明 擔當自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保新
史慧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袁保新、史慧玲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自訴人上訴仍執陳詞,空言指摘原判決僅憑被告一面之詞,未予自訴人辯論機會,即遽認被告無罪,顯有違法不當云云。惟按「 老子 」之哲學思想,依個人研究領會出之結論,為文發表著作,縱與他人研究出相同或相近之見解,亦難謂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況本件被告袁保新早於七十二年十二月間、七十八年八月間、七十九年十二月間,即已先後撰寫關於老子哲學思想之專文對外發表,遠早於自訴人於八十一年間交付其創作「老子道德經新釋新解」、「古老的兩極對立」予被告史慧玲,何來侵害其著作權?其理由已於原判決詳敘甚明,本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係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傳喚到庭,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六七三號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後段之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後段、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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