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信榮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廷
相 對 人 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102年
度壢簡字第14號判決確定,並認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上開規定以附表
之計算方式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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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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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訴訟費用│裁判費4,850元│由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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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85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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