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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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79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武煌 (即 林淑琴 之繼承人)、 蔡培正 (即林淑琴之繼承人)、 蔡培亮 (即林淑琴之繼承人)、 蔡培俐 (即林淑琴之繼承人)間因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7年3月26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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