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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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聲請人 陳秉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遞狀聲請清算,衡情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貸、信用卡」,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惟參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二年每月僅支出膳食新臺幣(下同)4,500元、扶養費14,000元,何以累積債務總金額至896,142元?請詳實說明究竟是何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貸、信用卡方式負擔?
二、承上,聲請人目前是否遭金融機構強制停卡?如是,在遭強制停卡後,其又係如何支應前開花費項目?
三、觀諸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於84年
8月23日自上方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未再有任何投保之紀錄,請說明聲請人自上開公司離職後,是否另有工作收入?如是,請依時間順序,表列聲請人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每月薪資、任職期間到院供參;若否,則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自84年8月24日起每月之生活必要所需?
四、觀諸聲請人陳報之郵政存簿儲金簿,聲請人106年9月份計領有低收扶助、育兒津貼28,010元;106年8月份計領有低收扶助、育兒津貼15,780元;106年7月份計領有低收扶助、育兒津貼21,895元;106年6月份計領有低收扶助、育兒津貼24,200元;106年5月份計領低收扶助19,590元;106年4月份計領低收扶助19,590元;106年3月份計領低收扶助31,820元,請說明何以上開月份期間,聲請人每月領取補助之金額均不相同?其每月可領之補助總和究竟為何?
五、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