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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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告 曾宏文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需閱卷得向本股書記官聲請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全部」第一類謄本及「全部」第一類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號之最新登記「全部」第一類謄本及「全部」第一類異動索引。。
三、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許煥鍾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已於106年1月30日死亡,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庭之公告(原告可自行上司法院網站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其繼承人 許煥章彭金桃許熾芳許瑞容 、許峻翌、 胡采葳胡珮茹胡珮玲胡瑋庭胡維剛胡維展 等人均聲請拋棄繼承而准予備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9、115號)。請提出許煥鍾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前即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僅有權利能力,要無訴訟能力可言,是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請原告注意自身權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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