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債權人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威霆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擔任第三人 胡文綺 之保證人,就第三人任職債權人公司期間侵佔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80,000元負保證責任,惟第三人僅償還41,000元,尚欠新臺幣139,000元,經多次催索,未獲置理,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債權人並未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提出已對第三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經本院裁定補正,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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