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245號債權人 蘇敏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茂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台端於107年4月2日所提出之更正
陳報狀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肆萬元正」,請具狀更正。(多一個「萬」字)㈡聲請金額有變更,應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