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月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7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之「 林月真 」,均應更正為「林月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之名字為「林月眞」,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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