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熊家興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甲○○、乙○○互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之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渠二人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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