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4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陳啟南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相對人陳啟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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