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00號、97年度執字第9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壹拾柒罪,所減得如附表編號1、編號8所示之刑及所處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過失傷害、竊盜、詐欺等17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號及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494號、96年度易字第3981號、97年度豐簡字第52號、96年度易字第6354號、97年度易字第154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編號8所示之刑再經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