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司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楊**應就坐落於臺南市
○區○○段○○○○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100年
6月9日所為繼承行為應予撤銷,及相對人楊**應將其就系
爭建物於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
個人資料保護法致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楊**之全部真實
姓名及住所,致本院無從確定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楊**之
姓名、當事人能力及現應送達之住所地。經本院分別於民國
107年3月5日及107年4月18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分別於文到7
日內具狀補正系爭建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相對人楊**之
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分別於同年3月13日及4月23日送
達於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兩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