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等字,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